| 电信服务规范——因特网及其他数据通信业务 |
| 2.1.2 预受理时限 |
| 平均值≤3工作日,最长为5工作日。 |
| 预受理时限指用户登记后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网络资源确认,答复用户能否安装所需要的时间。 |
| 2.1.3 入网开通时限 |
| 平均值≤2工作日,最长为4工作日。 |
| 入网开通时限指电信业务经营者自受理之日起,至为用户开通网络,实际使用的时间注。 |
| 注:入网开通时限指标中不包括用户自有、自维及接入线路部分。下同。 |
| 2.1.4 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 |
| 平均值≤8小时,最长为12小时。 |
| 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指自用户提出障碍申告时起,至障碍排除或采取其他方式恢复用户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时间。 |
| 2.2 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 |
| 本小节规定的通信质量指标,范围限定在两个业务接入点之间,即把公众用户产生的IP包,从运营商位于某个城市的业务接入点开 |
| 始,跨越全国性骨干网,传送到该运营商在另外一个城市的业务接入点止(不含城域网部分)。考核这些业务指标时,两个业务接入点选 |
| 择在不同省的两个城市,并且空中距离超过1000公里。 |
| 2.2.1 IP包传输往返时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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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往返时延平均值≤200毫秒。 |
| IP包传输往返时延指从一个平均包长的IP包的最后一个比特进入因特网业务接入点(A点),到达对端的业务接入点(B点),再返回 |
| 进入时的接入点(A点)止的时间。 |
| 2.2.2 IP包时延变化 |
| 时延变化平均值≤80毫秒。 |
| IP包时延变化指在一段测量时间间隔内,IP包最大传输时延与IP包最小传输时延的差值。 |
| 2.2.3 IP包丢失率 |
| 包丢失率平均值≤2%。 |
| IP包丢失率指IP包在两点间传输时丢失的概率。 |
| 2.2.4 IP业务可用性 |
| IP业务可用性≥99.9%。 |
| IP业务可用性指用户能够使用IP业务的时间与IP业务全部工作时间之比。在连续5分钟内,如果一个IP网络所提供业务的丢包率≤ |
| 75%,则认为该时间段是可用的,否则是不可用的。 |
| 3 X.25、DDN、帧中继数据传送业务的服务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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